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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土地出售後地價稅由誰繳 關鍵看8月31日登記
✨ AI 重點整理
-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納稅期限至11月30日。
- 當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 賣方若在8月31日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即使之後完成移轉登記,仍須繳納當年度地價稅。
- 地價稅按當年度土地全額計算,不會依買賣雙方各自持有月份拆分稅額。
- 買賣契約約定由買方負擔或按持有月份分攤,屬雙方私權約定。
- 私權約定不能據以變更法定納稅義務人,也不能要求稅務局按持有期間分開課稅。
- 雙方如何分攤稅款與依法由誰繳納,須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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