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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解約沒收定金須申報其他所得
✨ AI 重點整理
- 個人出售不動產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的定金,依規定屬於其他所得。
- 沒收定金應與取得當年度的其他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所稅,不因房屋未過戶而免於申報。
- 報稅義務的判斷重點是賣方是否已因買方違約而沒收款項,而非房屋交易是否完成。
- 辦理解約及收取款項時,應留意所得所屬年度,避免於綜所稅申報時漏列。
- 國稅局查核發現漏報時,除補徵稅款外,還可能依漏繳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 罰鍰計算基礎為漏繳稅額,並非直接以沒收的定金金額計算。
- 舉例而言,賣方於2024年簽約並收取900萬元定金,買方因故無法履約後定金遭沒收,但該賣方申報2024年度綜所稅時未列入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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