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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航港局修法 陸資所屬遊艇禁申請來台

✨ AI 重點整理

  1. 陸資所屬遊艇不得申請來台,適用範圍較修法前擴大。
  2. 非本國籍遊艇來台特許審核原則同步修正,以建立一致審查標準。
  3. 申請須檢附所有人、船長或駕駛身分證明及遊艇或船舶國籍證書。
  4. 申請文件另須包含駕駛能力證明或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乘員名單與航行計畫。
  5. 每年首次特許期限以6個月為限,有特殊原因者可申請專案許可。
  6. 遊艇進行維修或辦理船籍轉入我國籍時,得申請專案展延。
  7.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的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8. 違反相關規定者,最高可處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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