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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差旅費須證明與營業有關

✨ AI 重點整理

  1. 差旅費須保留足以證明與營業活動有關的文件。
  2. 原始憑證包括機票、住宿發票等,但僅有憑證仍不足夠。
  3. 查核準則要求出差報告單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
  4. 邀請函、電子往來郵件、開會通知或參展照片可作為相關證明。
  5.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费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6.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12年度結算申報,約80萬元歐洲旅費因無法具體證明營業關聯而不予認列。
  7. 甲公司出差報告單僅記載「考察市場」,且無法提供訪談紀錄、商務信件或相關合約。
  8. 國稅局要求甲公司補正後,若仍無法舉證,該筆差旅費將無法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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