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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屏東母求扶養費 法院判子女月付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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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3名子女每月分別支付4000元、4000元及3000元,合計1.1萬元。
- 母親是中低收入戶,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因行動不便且名下無財產及所得,無法自行維持生活。
- 法院認為母親並非完全未照顧子女,其未扶養情節未達法律规定的完全免除義務程度。
- 母親離婚後依協議不再分擔扶養費,確有未盡扶養義務情形,因此由子女負擔全部扶養費有失公平。
- 法院認定子女遭家暴的舉證不足,尚未達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重大情節。
- 法院估計母親每月所需扶養費約2萬4000元,另每月身障津貼僅5000多元。
- 兩名子女113年度年薪約36萬元,法院認為仍有工作能力及部分扶養能力。
- 扶養費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母親死亡為止,3名子女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
- 若有一期未給付,後續12期視為到期;其餘聲請則予駁回。
- 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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