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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土地售出仍可能收到全年地價稅單

✨ AI 重點整理

  1.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2. 土地所有人不論實際持有多久,均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
  3. 買賣契約即使約定由買方或賣方負擔地價稅,也屬雙方私下約定,不能據此要求稅務局變更納稅人。
  4. 契約若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稅款,也不能使稅務機關依各自持股期間分別計算及開徵地價稅。
  5. 買賣雙方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地價稅分攤方式,並依持有時間比例計算金額。
  6. 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可預先向另一方收取應分攤的稅款,再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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