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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土地出售後仍可能收到地價稅單

✨ AI 重點整理

  1.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不以收到稅單時是否仍持有土地判斷。
  2. 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3. 賣方若在8月31日仍登記為所有權人,即使之後完成移轉登記,當年度稅單仍由賣方負責。
  4. 稅務局不會依買賣雙方實際持有月份拆分稅單或分別計算稅額。
  5. 買賣契約可約定由買方負擔或按持有期間分攤,但不得據此要求變更法定納稅義務人。
  6. 買賣雙方應分別處理契約分攤與法定納稅責任,避免過戶後產生稅款爭議。
  7. 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時,建議明訂地價稅分攤方式並計算雙方持有時間比例。
  8. 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可預收另一方應負擔的稅款,以降低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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